JCLI日本語學校校規
第1章 總則
(目的)
第1條
本校以對外國人的日語教育,日本文化的介紹,以及對國際交流的發展貢獻為目的。
(名稱)
第2條
本校名為 JCLI日本語學校。
(位置)
第3條
本校位於東京都新宿區北新宿1-5-2佐藤ビル4階。新宿分校位於東京都新宿區北新宿1-1-19ダイヤフゲンビル5・6階,新大久保分校位於東京都新宿區百人町2-4-5ライオンズマンション新大久保2・3階。
第2章 課程,修業期間,入學名額及休息日
(課程等)
第4條
以下為本校的課程,修業期間,入學名額及班級數。
類別 | 課程名 | 修業期間 | 入學名額 | 班級數 | 備注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第一類 | 日本語科一般課程 | 2年 | 690名 | 37 | 1月入學90名 |
4月入學300名 | |||||
7月入學100名 | |||||
10月入學200名 | |||||
第二類 | 日本語科一般課程 | 2年 | 690名 | 37 | 1月入學90名 |
4月入學300名 | |||||
7月入學100名 | |||||
10月入學200名 | |||||
合計 | 1380名 | 74 |
(學期・期間)
第5條
以下為本校各課程的學期及授課期間。
春學期 4月上旬至6月下旬
夏學期 7月上旬至9月下旬
秋學期 10月上旬至12月下旬
冬學期 1月上旬至3月下旬
第6條
以下為本校的休息日。
1.星期六
星期日
日本法律規定的祝日(休日)
春,夏,秋,冬各學期間的假期,黃金周,盂蘭盆節休假
2.教育上有必要時,或有不得已的情況時,經校長許可後,不管上述規定可於休息日進行授課。
3.發生災害或其他緊急情況時,經校長許可後,可臨時休講。
(課業開始及結束時間)
第7條
課業開始及結束時間由校長另行決定。
第8條
以下為本校的日本語一般課程的教育課程及授課時間數。授課時間的單位時間為45分鐘。
課程級別 | 內容 | 一周授課時間 (修業周數) |
---|---|---|
初級 | 指導學生從簡單的日常會話擴展到能夠各自用語言傳達自己的感情 | 20小時 (20周) |
初中級 | 指導學生完全掌握初級內容及學習中級(日本語能力考試N3級的)日語語法 | 20小時 (20周) |
中級 | 指導學生徹底理解助動詞・補助動詞的用法及根據語境選擇合適的詞彙 | 20小時 (20周) |
准上級 | 指導學生在日常生活中正確使用日本語能力考試N2級及N1的詞彙,語法 | 20小時 (20周) |
上級 | 指導學生提高看電視等的聽解能力,及報紙,雜志的閱讀理解能力,以及翻譯能力 | 20小時 (20周) |
(學習評價)
第9條
學習評價根據考試成績,出席情況,聽課態度等綜合決定,共有5個階段的評價。
(教職員構成)
第10條
本校的教職員配置如下。
校長
主任
教員 69名以上(其中專職教員有23名以上)
生活指導老師 2名以上
2.除上述之外,必要時可配置其他教員。
3.校長掌管校務工作,及監督所屬教職員的工作。
第4章 入學,休學,退學,畢業及賞罰
(入學資格)
第11條
符合以下兩個條件者,具有本校的入學資格。
完成12年以上的學校教育或所需課程者
根據正當的手續取得日本入國許可或預計將取得日本入國許可者。
有可靠的保證人。
(入學時期)
第12條
本校的入學時間為1月,4月,7月,10月,每年共4回。
(入學手續)
第13條
本校入學手續如下。
希望進入本校學習者,需在指定期限內填寫完成入學志願書,及其他材料,並附上校規第19條規定的入學檢定費用,一並提交。
本校將對提交上述手續者進行選拔,決定入學者。
取得本校入學許可者,需在指定期限內准備好校規第19條規定的入學費用及必要的材料,辦理入學手續。
(休學・復學)
第14條
學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長期休學時,需休學申請書,填寫好修學理由及休學期間後與診斷書及其他材料一並提交申請,且須得到校長的許可。
2,休學的學生想要重新上學的情況,需校向長申請,得到許可後可以重新上學。
(轉學,退學)
第15條
想要轉學,退學的學生,需將理由寫下,並且必須得到校長的許可。
(學業修了,畢業認定)
第16條
校長將根據校規第九條的規定,對教育課程規定的各科目進行評價,對於達到要求的學生准許該課程修了畢業
2,校長為本校課程修了的學生授予畢業證書
(獎勵措施)
第17條
校長會對成績優秀,並且可以成為他人模範的學生,給予獎勵
(懲罰處分)
第18條
不遵守校規和本校制定的其他諸多規則的學生,校長會對其給予懲罰處分
2,懲罰處分的種類分為訓誡和退學兩種
3,出現以下任一問題的學生,學校都將對其可以執行前一項的退學處分
性格品行不良,且沒有改善的希望的人
學習能力低下,且沒有改善的希望的人
沒有正當理由經常缺席的人
擾亂本校秩序,並且與其他學生做對的人
不交學費或者其他繳納金,即使催促也不接受的人
違反日本法律的人
第19條
賞罰經過賞罰委員會的會議討論之後,由校長執行
第5章 學生需要繳納的費用
(學生需要繳納的費用)
第20條
本校學生需要繳納的費用,
(1)入學檢定費用 ¥21,600
(2) 入學金 ¥54,000
(3)學費 ¥648,000(一年分)
(4)教材,教育運營費¥43,200(一年分)
(5)設施,課外活動費¥21,600(一年分)
(納入)
第21條
在籍中的學生,無論出席與否,學費都要在所指定的日期前交齊
2,學生休學的情況下,與前一項的規定無關,開始休學的次月開始,學費可以免除
3,特殊情況下,與第一項的規定無關,根據其他規定,全部學費或者一部分可以減免
(學生繳納金的返還)
第22條
已經繳納的費用的返還,將以返金規定作為基礎來執行
第6章
其他管理規定
(宿舍)
第23條
宿舍相關的事項,由校長另行決定
(健康診斷)
第24條
健康診斷一年一回,在規定的地方實施
(詳細規定)
第25條
關於此校規的細則,由校長另行決定
附則
此校規從1990年4月1日開始實施
改定: 1999年4月1日
改定: 2000年1月1日
改定: 2002年6月12日
改定: 2008年3月1日
改定: 2010年4月1日
改定: 2011年4月1日
改正: 2013年4月1日
改正: 2014年4月1日
改正: 2015年3月1日
改正: 2016年2月1日
改正: 2017年1月1日